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3號
- 原告
- 首選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文慶
- 被告
- 蔡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市,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兩造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