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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80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01號

抗告人
李秀琴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洋昇間因106年補字第180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惟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801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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