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71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連士網張筱琪葉靜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71號

再審原告
陳美君
再審被告
鄭柯金蓮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而在前訴訟就標的價額計算,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者,在再審程序自亦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 號判例參照)。查:據本件依再審原告所提民事抗告理由狀,係對本院105 年度再易字第6 號民事確定判決聲明不服,請求廢棄,應屬再審之訴,而該訴訟程序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則依上開判例要旨所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800,000 元,應徵收裁判費13,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71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