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羅大為(Lo David)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萬2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1萬222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