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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張兆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羅大為(Lo David)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萬2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1萬222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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