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4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43號
- 上訴人
- 簡再生
特別代理人 簡智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長壽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4,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43號
特別代理人 簡智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長壽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4,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