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饒金鳳
- 法定代理人陳逸霖
- 當事人張雁婷、川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68號 上 訴 人 張雁婷 陳逸園 被 上訴 人 川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零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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