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房屋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
    饒金鳳
  • 法定代理人
    陳逸霖

  • 當事人
    張雁婷川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68號 上 訴 人 張雁婷 陳逸園 被 上訴 人 川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零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沈柏樺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