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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14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連士綱黃繼瑜莊哲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14號

上訴人
周守男
被上訴人
李東義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514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5 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 萬4,50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7,48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黃繼瑜

                  法 官 莊哲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14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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