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2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長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朝榮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昕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5,8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9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