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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99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9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史屏隆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史紀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主文第1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遷讓返還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3 樓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之客觀價值為據,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參照內政部公布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網之結果,以每坪單價28萬8760元(含基地),較為符合系爭房屋之客觀價值,總計919 萬6197元【計算式:(主建物98.42+陽台6.86)×0.3025×288760=0000000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見本院卷第17、37頁),扣除基地價值463 萬1232元【計算式:面積1757.05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8000元×應有部分191/10000 =0000000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見本院卷第41頁),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陸萬肆仟玖佰陸拾伍元(至於主文第2 項返還不當得利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之情形,不併算其價額),加計主文第3 項返還借款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參拾萬元,訴訟標的金(價)額合計新臺幣肆佰捌拾陸萬肆仟玖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參仟捌佰壹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99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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