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7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78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倉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乾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健雄等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2 月17日106 年度訴字第2378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