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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1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潘曉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1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美商沸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原名:薩摩亞商璽睿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膳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孟憲鎧、柏韋有限公司因106 年度訴字第261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12,26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5,6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12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