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1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17號
- 原告
- 温令行
- 被告
- 喬碩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戶籍地係在台北市松山區,有戶查詢資料在卷可佐。且被告亦抗辯:其實際居住地係台北市萬華區;起訴狀所載永和住所,為其父母居住地,本件應由臺灣台北地院管轄等語(詳本院106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