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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39號

返還補習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39號

上訴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被上訴人
劉亭蘭

      莊如樺

      蘇郁婷

      杜浚禾

      林妤恩

      李翊暄

      劉建志

      陳玫秀

      黃偉傑

      李文智

      歐懿慧

      賴昱樺

      温家僑

      曾泰航

      鞠漢橋

      孫玉貞

      林曜璋

      林琬婷

      魏崇軒

      陳筱尹(原名:陳伊瑩)

      梁哲維

      張嘉伶

      李惠娟

      游巧真

      李佳翰

      吳冠廷

      葉秝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習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051 元(即原判附表五之總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39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補習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