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5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58號
- 上訴人
- 吳東陽
- 被上訴人
- 李文彬
李程秋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
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計算式:100,000 +100,000 ),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