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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5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黃繼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58號

上訴人
吳東陽
被上訴人
李文彬

      李程秋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

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計算式:100,000 +100,000 ),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58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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