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6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64號
- 上訴人
- 李冠慧
- 被上訴人
- 陳金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
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64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
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