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3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35號
- 上訴人
- 1
- 即被告
- 鄭宇清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建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23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0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4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