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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6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陳映如莊佩頴莊哲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62號

抗告人
劉錦龍
相對人
華大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31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62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 元,茲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莊佩頴

法 官 莊哲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62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