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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迪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木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王鵬凱

      呂仁宇

      游于瑱

      黃家善

      呂坤峯

      呂坤謀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年度重訴字第166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是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貳仟柒佰萬元,應徵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柒萬肆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66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