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2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醒吾高級中學
- 法定代理人
- 顧閏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惠宜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9,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重訴字第42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惠宜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9,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