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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08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0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鑄
即原告
張捷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國泰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年度重訴字第508號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玖佰貳拾陸萬貳仟陸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壹佰伍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08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抵押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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