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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01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黃繼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01號

上訴人
黃雪雲
被上訴人
王明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7,692,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84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01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