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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1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楊雅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1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周明青

      張永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659,7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5,1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共同被告對於第一審命連帶給付之判決提起上訴時,不論係由其中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均認已具備繳納上訴費用程式(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90號裁定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蘇 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18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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