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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75號

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75號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上訴人
曾惇甫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年度重訴字第875號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月30日所為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被上訴人請求確認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000分之729)內如附圖所示黃色部份(面積87.2平方公尺;以下簡稱系爭土地)之土地所有權為被上訴人所有,查系爭土地民國106年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新台幣(下同)壹拾玖萬參仟元,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壹仟陸佰捌拾貳萬玖仟陸佰元(計算式:193,000元×87.2平方公尺=16,82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肆萬零壹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75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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