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7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75號
- 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基
- 被上訴人
- 曾惇甫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年度重訴字第875號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月30日所為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被上訴人請求確認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000分之729)內如附圖所示黃色部份(面積87.2平方公尺;以下簡稱系爭土地)之土地所有權為被上訴人所有,查系爭土地民國106年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新台幣(下同)壹拾玖萬參仟元,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壹仟陸佰捌拾貳萬玖仟陸佰元(計算式:193,000元×87.2平方公尺=16,82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肆萬零壹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