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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9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95號

上訴人
優加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正忠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昭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美華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4,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95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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