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9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95號
- 上訴人
- 洪本源
李日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和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95號
李日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和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