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2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20號
- 上訴人
- 陳淑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淑芬、賴惠華及黃麒文間因106年度金字第20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肆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2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淑芬、賴惠華及黃麒文間因106年度金字第20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肆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