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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138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高文淵張誌洋宋泓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138號

抗告人
潘信宏
抗告人
張寶玉
相對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當事人因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11日本院106 年度事聲字第138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至抗告人固具狀陳稱其於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683號事件中,業經准予訴訟救助確定,亦應於本件免徵訴訟費用云云,惟其提出之最高法院30年抗字第309 號判例所持見解,及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旨在規範同一案件中准予訴訟救助效力及於各審級,然本件與上開另案縱有相關,仍非同一事件,情形有所不同而不能比附援引,允宜由抗告人另行就本件聲請訴訟救助,而由法院再加審酌,一併敘明。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138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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