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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325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許珮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325號

抗告人
李秀琴

上列抗告人因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9月25日本院106 年度事聲字第325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325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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