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32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325號
- 抗告人
- 李秀琴
上列抗告人因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9月25日本院106 年度事聲字第325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325號
上列抗告人因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9月25日本院106 年度事聲字第325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