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114號抗 告 人 靖琳美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靖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巧靜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勞執字第114 號裁定提起抗告,惟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18定有明文。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