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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114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毛彥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114號

抗告人
靖琳美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靖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巧靜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勞執字第114 號裁定提起抗告,惟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18定有明文。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毛彥程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114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准予強制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