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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23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毛彥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23號

聲請人
游妮臻
相對人
樂遊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池國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 條亦有明定。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復有明文。又前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雖向本院就勞資爭議之調解結果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相對人之事務所設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號4 樓,此有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狀、公司查詢資料可稽(見本院卷第1 、6 頁),非本院所轄。揆諸首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毛彥程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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