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6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買新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守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周盈卉間因本院106 年度勞訴字第268 號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係請求廢棄原判決,而原判決主文第1 項係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2,319元,及自民國107 年1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此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12,3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原判決主文第2 項係命上訴人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被上訴人,此部分係因非財產權而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 元(計算式:1,500 元+4,500 元=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6,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