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6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6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禾頡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秀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晉嘉因106年度勞訴字第66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貳拾伍萬玖仟玖佰柒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6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晉嘉因106年度勞訴字第66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貳拾伍萬玖仟玖佰柒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