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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13號

改定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3號

聲請人
蔡偉杰

      蔡慧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雅晨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雅晨國際有限公司業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聲請人因繼承而為公司清算人,實質聲請人對公司業務和財產狀況一概不知,且本人亦無擔任公司清算人之能力,請求以實質經營者為清算人,以利辦理稅務後續問題等語。

二、按於無限公司,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但股東選任之清算人,亦得由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將其解任,此於有限公司亦有準用,公司法第82條及第113 條定有明文。上開條文所定解任清算人之要件,應於法院認為有必要之情形,如清算人有不適任之狀況,始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予以解任。惟清算係以了結已解散公司之一切法律關係,並分配其財產為目的之程序,清算程序兼在保護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之權益。是以得聲請將清算人解任者,以客觀上為保護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之權益有必要者為限,並非在遂行個人之意願。

三、經查,雅晨國際有限公司業經新北市政府於105年12月18日以新北府經字第1055220306號函廢止登記在案,是依法即應進行清算程序,而聲請人均為原公司負責人蔡寬生之繼承人,依法為該公司清算人。聲請人雖以其對公司業務和財產狀況一概不知、無擔任清算人之能力為由,聲請本院改定公司清算人云云,然其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其有如何不適任雅晨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之事由,其主張即無法認定屬實。另外,經本院兩度通知聲請人提出繼承等相關文件資料,也都未提出。而且,聲請人為謝寬生之子女,自屬最具接近公司資料可能之人,聲請人至今並未陳報進行雅晨國際有限公司清算程序之情形,也缺乏事證證明其確有無能力擔任雅晨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之事實,而有予以改任之必要。由上可知,本件顯然只是聲請人個人意願問題而已,並非在保護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之權益,且亦無客觀上必要可言,難認有改定聲請人所任清算人職務之必要。因此,聲請人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13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改定清算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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