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59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97號
- 債權人
- 李桐生即雷洋水電工程行
- 債務人
- 新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台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其中就票號AGP0588449號支票票款依票據法之規定僅得請求自提示日(即退票日106 年1 月13日) 起依年息百分之六之利息,債權人請求自105 年7 月31日起計息於法不合,該部分予以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