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5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97號債 權 人 李桐生即雷洋水電工程行 債 務 人 新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台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其中就票號 AGP0588449號支票票款依票據法之規定僅得請求自提示日( 即退票日106 年1 月13日) 起依年息百分之六之利息,債權人請求自105 年7 月31日起計息於法不合,該部分予以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