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50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022號債 權 人 吳東陽 債 務 人 葉鍾朋 債 務 人 藝宿快捷商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源 一、債務人葉鍾朋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萬零陸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藝宿快捷商旅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萬零陸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人為清償時,其餘債務人於該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應給付上開之金額,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