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0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000號聲 請 人 其右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鄭國章 代 理 人 吳磺慶律師 相 對 人 光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若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鈞院聲請假扣押執行聲請人之財產,經鈞院以106 年度司智執全字第2 號執行命令,將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為智慧財產法院,此有該院106 年度司民全字第17號民事裁定傳真影本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為限期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