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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224號

確認婚姻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張瓊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22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葉韋慶
訴訟代理人
葉鄭秀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何采燕間本院106 年度婚字第224號請求違反婚約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1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不服駁回損害賠償請求新台幣(下同)603,414 元,為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瓊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敏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224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婚姻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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