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22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22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葉韋慶
- 訴訟代理人
- 葉鄭秀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何采燕間本院106 年度婚字第224號請求違反婚約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1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不服駁回損害賠償請求新台幣(下同)603,414 元,為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