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救字第15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救字第155號
- 聲請人
- 陳萱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國醴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本院對相對人林國醴所提起之離婚等訴訟,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家調字第651 號審理在案。茲因聲請人生活困難,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本案尚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09 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1 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