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2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2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李淑真
陳憲林
陳天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松榮、陳阿桃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598,625元(核定價額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0,3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8,598,625元(計算式:34,800元(655+101+1239+1+352+7+47+692+715+601+500+1514)7541.7/10000=168,598,6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列記如下。
┌──┬─────────┬────┬────┬────┐│編號│ 不動產 │權利範圍│ 面積 │ 現值 │││││平方公尺│平方公尺││││││/元 │├──┼─────────┼────┼────┼────┤│ 1 │新北市泰山區泰山段│1萬分之 │655 │34,800 │││二小段0635之0000地│7541.7 │││││號││││├──┼─────────┼────┼────┼────┤│ 2 │新北市泰山區泰山段│1萬分之 │101 │34,800 │││二小段0635之0001地│7541.7 │││││號││││├──┼─────────┼────┼────┼────┤│ 3 │新北市泰山區泰山段│1萬分之 │1,239 │34,800 │││二小段0635之0002地│7541.7 │││││號││││├──┼─────────┼────┼────┼────┤│ 4 │新北市泰山區泰山段│1萬分之 │1 │34,800 │││二小段0635之0003地│7541.7 │││││號││││├──┼─────────┼────┼────┼────┤│ 5 │新北市泰山區泰山段│1萬分之 │352 │34,800 │││二小段0636之0000地│7541.7 │││││號││││├──┼─────────┼────┼────┼────┤│ 6 │新北市泰山區泰山段│1萬分之 │7 │34,800 │││二小段0636之0001地│7541.7 │││││號││││├──┼─────────┼────┼────┼────┤│ 7 │新北市泰山區泰山段│1萬分之 │47│34,800 │││二小段0636之0002地│7541.7 │││││號││││├──┼─────────┼────┼────┼────┤│ 8 │新北市泰山區泰山段│1萬1分之│692 │34,800 │││二小段0636之0003地│7541.7 │││││號││││├──┼─────────┼────┼────┼────┤│ 9 │新北市泰山區泰山段│1萬1分之│715 │34,800 │││二小段0640之0000地│7541.7 │││││號││││├──┼─────────┼────┼────┼────┤│10 │新北市泰山區泰山段│1萬1分之│601 │34,800 │││二小段0640之0001地│7541.7 │││││號││││├──┼─────────┼────┼────┼────┤│11 │新北市泰山區泰山段│1萬1分之│500 │34,800 │││二小段0640之0002地│7541.7 │││││號││││├──┼─────────┼────┼────┼────┤│12 │新北市泰山區泰山段│1萬1分之│1514│34,800 │││二小段0641之0000地│7541.7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