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2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21號
- 上訴人
- 嚞鑫高照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富
- 被上訴人
- 石福屘即嘉仁實業社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
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4月13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次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89萬9,7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9,11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