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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98號

給付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98號

原告
東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和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律師
複代理人
郭品毅律師
被告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胡湘麟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
複代理人
葉芸律師

      許照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理由欄三中關於「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7 款」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1 款」』之記載,應更正為『理由欄一中關於「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1 款」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7 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98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費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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