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9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98號
- 原告
- 東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平和
- 訴訟代理人
- 謝進益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品毅律師
- 被告
-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
- 法定代理人
- 胡湘麟
- 訴訟代理人
- 林家祺律師
- 複代理人
- 葉芸律師
許照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理由欄三中關於「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7 款」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1 款」』之記載,應更正為『理由欄一中關於「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1 款」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7 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