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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3號

返還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3號

原告
首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慶
被告
蔡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市,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兩造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3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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