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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5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5號

上訴人
康誌翔即潤先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6年度建字第5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壹仟貳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5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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