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5號
- 上訴人
- 康誌翔即潤先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6年度建字第5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壹仟貳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