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7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78號
- 上訴人
- 拜倫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叢哲怡
- 上訴人
- 古仲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芬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分別就本訴及反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之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壹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零參拾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壹仟陸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壹拾柒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