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7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78號

上訴人
拜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叢哲怡
上訴人
古仲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芬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分別就本訴及反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之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壹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零參拾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壹仟陸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壹拾柒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78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