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抗字第7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78號
- 再抗告人
- 潘信宏
- 再抗告人
- 張寶玉
- 相對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再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 月15日本院所為之106 年度抗字第78號民事裁定再為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並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非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