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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抗字第7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潘曉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78號

再抗告人
潘信宏
再抗告人
張寶玉
相對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再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 月15日本院所為之106 年度抗字第78號民事裁定再為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並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非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抗字第78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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