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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魏俊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羅小茹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劉鴻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3,06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人數8 人
    ,連同債務人1 人,合計9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
    算:(8+1)x34 x10=3,060)。
二、聲請人自陳目前債務總金額為1,671,393 元,請詳加說明目
    前為止其債務償還具體情形(請詳列金額、日期及償還對象
    等)?債務發生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是否仍具可變
    賣之價值?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有不能清償或有
    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
    務,是以請債務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聲請人提
    出更生清償方案(需含預擬每月還款金額、年限、預計總還
    款金額及其占總債務之成數等)。另應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
    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若為存摺影本
    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五、請提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
    整影本、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
    本。
六、本件聲請提出日期為106 年1 月17日,請就更生聲請前2 年
    內(104 年1 月17日至106 年1 月16日)之財產、收入(含
    政府補助及其他一切實質收入,若有領取則補助金額為若干
    )及必要支出列表說明其項目、金額及內容。其中有關聲請
    前2 年內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含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
    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
    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
    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七、請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102 年度起至104 年度之國稅局財產
    歸戶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八、請提出全戶戶籍謄本(紀事勿省略)。
九、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工作狀況、每月薪資收入情形,並提出10
    5 年1 月至同年12月之每月薪資所得相關資料(如薪資清單
    、薪資袋、薪資明細、薪轉存摺影本等)。
十、請提出聲請人近5 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十一、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
      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
    、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
    ,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1 日回溯5 年
    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
    所得稅申報書,如已解任或公司已解散等情事請加以敘明,
    並提相關證明文件。又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現況說明
    書,聲請人現經營大汎企業公司及88咖啡館,是請聲請人提
    出該等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更生前1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
    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
    書,如已解任或該單位已解散等情事請加以敘明,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十二、請提出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信用綜合報告書(供消費者債
      務清理專用)。
十三、請說明係基於何種法律關係居住於現址?如係租賃關係,
      請提出最新租賃契約。並請說明與何人同住?
十四、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103 、10
      4 年度領有鴻海、統一、杏輝藥品、聯華食品、中華電信
      、友達光電等公司之營利。請說明聲請人就上開公司持有
      之股份數及其價值,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上開股份
      均為聲請人之財產,請據實登載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中財產之欄位。
十五、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每月需支
      出電話費1,500 元、停車費及油資8,000 元。請說明每月
      需支出電話費1,500 元、停車費及油資8,000 元之原因及
      必要性。並請提出相關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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