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羅小茹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書 記 官 劉鴻傑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3,06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人數8 人,連同債務人1 人,合計9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8+1)x34 x10=3,060)。 二、聲請人自陳目前債務總金額為1,671,393 元,請詳加說明目前為止其債務償還具體情形(請詳列金額、日期及償還對象等)?債務發生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是否仍具可變賣之價值?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有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債務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聲請人提出更生清償方案(需含預擬每月還款金額、年限、預計總還款金額及其占總債務之成數等)。另應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五、請提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六、本件聲請提出日期為106 年1 月17日,請就更生聲請前2 年內(104 年1 月17日至106 年1 月16日)之財產、收入(含政府補助及其他一切實質收入,若有領取則補助金額為若干)及必要支出列表說明其項目、金額及內容。其中有關聲請前2 年內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七、請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102 年度起至104 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八、請提出全戶戶籍謄本(紀事勿省略)。 九、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工作狀況、每月薪資收入情形,並提出105 年1 月至同年12月之每月薪資所得相關資料(如薪資清單、薪資袋、薪資明細、薪轉存摺影本等)。 十、請提出聲請人近5 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十一、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1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如已解任或公司已解散等情事請加以敘明,並提相關證明文件。又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現況說明書,聲請人現經營大汎企業公司及88咖啡館,是請聲請人提出該等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更生前1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如已解任或該單位已解散等情事請加以敘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請提出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信用綜合報告書(供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用)。 十三、請說明係基於何種法律關係居住於現址?如係租賃關係,請提出最新租賃契約。並請說明與何人同住? 十四、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103 、104 年度領有鴻海、統一、杏輝藥品、聯華食品、中華電信、友達光電等公司之營利。請說明聲請人就上開公司持有之股份數及其價值,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上開股份均為聲請人之財產,請據實登載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財產之欄位。 十五、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每月需支出電話費1,500 元、停車費及油資8,000 元。請說明每月需支出電話費1,500 元、停車費及油資8,000 元之原因及必要性。並請提出相關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