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張誌洋
- 當事人陳志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79號聲 請 人 陳志堅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李佳寧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2,150 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4 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5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5 人×10份=2,15 0 元)。 二、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 三、聲請人是否曾由法院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 四、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件)。 五、聲請人是否於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七、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仍有確認下列事項之必要: (一)聲請人除領取身障補助外,有無領取社會補助、津貼、年金、租金補助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文件),如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 年至今,均無領取其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二)請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05 年10月至106 年12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又原告固據提出信誠加油站正職人員薪資表,惟其上僅載有薪資之月份、薪資數額,無法得知聲請人何時薪資之「年份」,請聲請人提出之薪資表,須明確載有受領薪資之時間、金額,並提出該信誠加油站正職人員薪資表,係由信誠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書立之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三)聲請人主張於聲請清算前2 年之每月支出租金1 萬1,000 元,然觀諸聲請人提出證物5 之房屋租賃契約書,該承租人為聲請人之父親即第三人陳城方,請聲請人提出每月支出租金之相關證明(聲請清算前2 年內即104 年12月11日起至106 年12月10日止,由聲請人歷次繳納租金匯款明細之紀錄或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主張陳城方為其依法應扶養之人,參以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可知陳城方為32年2 月10日出生,現年約74歲。又聲請人稱聲請清算前2 年內,於104 年9 月1 日起至106 年10月31日止之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為7,000 元,請說明陳城方有無另外領取軍、公教之老年給付、勞保之老年年金、國民年金、老農津貼、社會補助、租金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數額、原因及種類,如有領取,請提出上開領取款項文件。又聲請人主張上開扶養義務人,現有聲請人及第三人陳鳳珠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請說明陳鳳珠為何無法支付陳城方之扶養費?一併提出相關證明。 (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 年內必要支出,其中每月支出之交通費6,000 元、日用雜費3,000 元之必要性?請分別說明支出各筆費用之原因,應提出計算式、油資支出之證明(油費統一發票、保養、維修紀錄、憑證)、實際支出必要費用之轉帳明細、統一發票、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聲請清算前2 年每月支出之電話費1,500 元之必要性?一併提出電話費用之合約書、資費方案為何、聲請清算前2 年迄今之繳納電話費用之明細或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提出已負擔義肢費用7 萬元之收據、證明文件,及說明聲請人何時可申請義肢費用之補助款項。如現已申請義肢補助款項,一併提出匯款證明、單據等文件。 八、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使用各金融機構、郵局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最新版本」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 年內(即104 年12月11日起至106 年12月10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另請聲請人提出聲請清算前2 年(自104 年12月11日)至今領取薪資所得之完整薪資單、轉帳明細等文件,並請陳報聲請清算前2 年起至今聲請人之收入除薪資、執行所得、競技所得、身障補助、年終獎金、端午獎金、中秋獎金外,有無另有兼職收入或領取贍養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職業傷病補償、失業給付、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數額?若有該數額,請說明取得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十、請聲請人提出聲請清算前2 年至今之在職證明(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薪資數額證明)及其他兼職收入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自陳現有本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1964、25955 號、101 年度司執字第74498 、120716號之強制執行案件繫屬中,請陳報目前執行情況為何?(每月扣薪金額、剩餘債務金額)是否業已執行完畢?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