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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79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79號

聲請人
陳志堅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2,150 元(暫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4 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5 人,暫以
    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5 人×10份=2,15
    0 元)。
二、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
    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
    協商差距。
三、聲請人是否曾由法院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
四、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
    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
    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件)。
五、聲請人是否於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
    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最新」
    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七、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仍有確認下列事項之
    必要:
(一)聲請人除領取身障補助外,有無領取社會補助、津貼、年
      金、租金補助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
      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
      、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文件),如聲請人
      於聲請清算前2 年至今,均無領取其他補助款,亦請分別
      註明。
(二)請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05 年10月至106 年12月之每月薪資
      明細表、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又原告固據提出信誠加油站
      正職人員薪資表,惟其上僅載有薪資之月份、薪資數額,
      無法得知聲請人何時薪資之「年份」,請聲請人提出之薪
      資表,須明確載有受領薪資之時間、金額,並提出該信誠
      加油站正職人員薪資表,係由信誠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書
      立之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三)聲請人主張於聲請清算前2 年之每月支出租金1 萬1,000
      元,然觀諸聲請人提出證物5 之房屋租賃契約書,該承租
      人為聲請人之父親即第三人陳城方,請聲請人提出每月支
      出租金之相關證明(聲請清算前2 年內即104 年12月11日
      起至106 年12月10日止,由聲請人歷次繳納租金匯款明細
      之紀錄或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主張陳城方為其依法應扶養之人,參以聲請人提出
      戶籍謄本,可知陳城方為32年2 月10日出生,現年約74歲
      。又聲請人稱聲請清算前2 年內,於104 年9 月1 日起至
      106 年10月31日止之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為7,000 元,請
      說明陳城方有無另外領取軍、公教之老年給付、勞保之老
      年年金、國民年金、老農津貼、社會補助、租金補助或其
      他收入款項等數額、原因及種類,如有領取,請提出上開
      領取款項文件。又聲請人主張上開扶養義務人,現有聲請
      人及第三人陳鳳珠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請說明陳鳳珠為
      何無法支付陳城方之扶養費?一併提出相關證明。
(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 年內必要支出,其中每月支
      出之交通費6,000 元、日用雜費3,000 元之必要性?請分
      別說明支出各筆費用之原因,應提出計算式、油資支出之
      證明(油費統一發票、保養、維修紀錄、憑證)、實際支
      出必要費用之轉帳明細、統一發票、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聲請清算前2 年每月支出之電話費1,500 元之必要
      性?一併提出電話費用之合約書、資費方案為何、聲請清
      算前2 年迄今之繳納電話費用之明細或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提出已負擔義肢費用7 萬元之收據、證明文件,及說明
      聲請人何時可申請義肢費用之補助款項。如現已申請義肢
      補助款項,一併提出匯款證明、單據等文件。
八、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使用各金融機構、郵局之存摺及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
    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
    「最新版本」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
    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
    、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
    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
    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 年內(即104 年12月11日起至
    106 年12月10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
    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
    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另請聲請人提出聲請清算前
    2 年(自104 年12月11日)至今領取薪資所得之完整薪資單
    、轉帳明細等文件,並請陳報聲請清算前2 年起至今聲請人
    之收入除薪資、執行所得、競技所得、身障補助、年終獎金
    、端午獎金、中秋獎金外,有無另有兼職收入或領取贍養費
    、獎金、津貼、保險給付、職業傷病補償、失業給付、社會
    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數額?若有該數額,請說明取得原因
    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十、請聲請人提出聲請清算前2 年至今之在職證明(包括工作地
    點、工作單位名稱、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薪資數額證
    明)及其他兼職收入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自陳現有本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1964、25955 號、
      101 年度司執字第74498 、120716號之強制執行案件繫屬
      中,請陳報目前執行情況為何?(每月扣薪金額、剩餘債
      務金額)是否業已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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