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0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5號
- 抗告人
- 王慧瑜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簡淑繁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4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5號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簡淑繁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4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