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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05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潘曉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5號

抗告人
王慧瑜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簡淑繁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4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05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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