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50號原 告 吳萬濤 蔣美玉 被 告 築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劍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柒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萬柒仟貳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