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68號原 告 哆唻咪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立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2,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9,80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