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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68號

返還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毛彥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68號

原告
哆唻咪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立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2,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9,80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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