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6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68號
- 原告
- 哆唻咪音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立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2,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9,80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6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2,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9,80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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